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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創新要素供給培育產業生態提升國家中心城市產業能級的人才安居工程的實施細則

來源:成都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9-07-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  為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區域帶動力的現代產業體系,加快全面體現新發展理念的國家中心城市建設,深入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努力為各類人才提供安居服務,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細則所稱人才安居工程是指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產或提供**政策,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各類人才提供的安居服務。人才安居工程的適用對象包括符合《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的人才、產業新城(工業園區)就業的產業高技能人才。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組織部門牽頭、人社部門配合,負責制定人才公寓建設需求計劃;市人社部門牽頭、組織、宣傳、科技、教育、文廣新、民政及社科等部門配合,負責認定符合《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的人才資格和產業高技能人才資格,并確定人才在《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中所屬類別等工作。

市經信部門牽頭、農業、商務、物流部門配合,負責制定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建設需求計劃,并認定產業新城(工業園區)企業等工作。

市國資部門牽頭、會同市級政府開發公司,負責錦江、青羊、金牛、成華、武侯、龍泉驛、青白江、溫江、新都、雙流、郫都區(以下簡稱11城區)房源的建設、籌集。其他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負責轄區內房源的建設、籌集。

市房管部門牽頭負責人才安居工程相關工作的統籌管理、人才安居信息平臺建設等工作。

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負責轄區內人才安居工程的具體工作,包括確認安居資格、租售房源、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安居方式及標準

第四條(安居方式)  人才安居方式包括人才購房支持、人才公寓租賃和購買、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租賃、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租賃等方式。

第五條(購房支持)  住房限購期間,對于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端人才等,經所在區政府(管委會)認定后,其購房可不受戶籍、社保繳納時限的限制。

第六條(人才公寓)  符合《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中A、B、C、D類標準的人才,可申請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租期為5年,租金標準由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根據人才和項目情況,按照市場租金的一定比例確定。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滿5年后可申請按入住時的市場價格購買,購房后5年內不得出售。

第七條(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  產業高技能人才可按職住平衡原則申請租住產業新城(工業園區)的配套住房,租金標準由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根據企業和項目情況,按照市場租金的一定比例確定。

第八條(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  鼓勵用人單位按照城市規劃與土地出讓管理有關規定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按照“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提供給本單位的基礎人才租住。

第九條(安居面積標準)  人才公寓建設面積標準60-120平方米,《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中A、B類人才安居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C類人才安居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D類人才安居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建設面積標準為35-120平方米。

第十條(安居方式選擇)  申請人同時符合多種安居方式準入條件的只能選擇其中一種。

租住人才公寓期間人才類別發生變化的,可按調整后的類別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從次月起調整相關標準,累計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不重復享受)  本市人才安居工程與其他購房**政策(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資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等)不得重復享受。

第三章  準入、申請和審核

第十二條(人才公寓準入條件)  申請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中A、B、C、D類標準并經人社部門認定;

(二)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

(三)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未在本市享受過其他購房**政策。

第十三條(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準入條件)  申請租住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且獲得相應學位(留學回國人員學歷、學位須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認證通過)或中級技術職稱、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并經人社部門認定;

(二)與所在產業新城(工業園區)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

(三)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未在本市享受過其他購房**政策。

第十四條(信息平臺)  市房管部門牽頭、會同人社、經信部門及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人才安居信息平臺。通過人才安居信息平臺實現人才安居網上申請、各部門分類受理審核、房源租售入住、后期管理、退出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條(申請流程)  各類人才通過人才安居信息平臺在線注冊登記,填寫相關信息,注冊成功后對照準入條件提出人才安居申請,并提交身份證、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用人單位出具的《成都市人才安居申請表》、勞動合同以及符合《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或產業高技能人才的相關證明材料(學歷、職稱、職業資格等證書及獲課題、成果獎等證明材料)等。

各類人才也可持上述申請材料至所轄區(市)縣房管部門申請,由區(市)縣房管部門將其信息錄入人才安居信息平臺。

第十六條(審核流程)  區(市)縣人社部門對符合《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的人才資格和產業高技能人才資格進行認定并確定人才類別,以及對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情況進行審核。區(市)縣經信部門對產業新城(工業園區)企業進行認定。區(市)縣組織部門對人才享受購房**政策進行審查。區(市)縣房管部門對人才自有住房情況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資格公示)  經審核通過的人才名單及相關情況由人才安居信息平臺向社會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所轄區(市)縣房管部門確認人才安居資格。

第四章  房源籌集

第十八條(房源籌集)  采取新增用地建設、存量房轉換、在新建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并納入全市統籌管理。新增用地建設人才公寓、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項目,主要由政府組建全資開發公司組織建設,發揮國有企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建設項目實行市場化運作,實現融資、建設及管理專業化、市場化。

第十九條(選址布局)  人才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優先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重點保障。人才公寓和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應按照產城一體理念和城市綜合社區建設要求,優化項目選址布局,完善各項功能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精心組織,確保項目品質。

第二十條(配套服務)  各區(市)縣和相關部門采取在人才集中居住小區引入人才創新創業平臺載體等服務措施,促進人才的培育和發展。

第二十一條(市場租金標準)  人才公寓、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由房源業主單位參考同區域、同品質商品住房的市場租金確定。租住人才公寓和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的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額部分由人才所屬區(市)縣財政自行承擔。

第五章  房源租售

第二十二條(房源統籌)  11城區房源由市房管部門按照安居申請情況統籌安排到各區房管部門,11城區房管部門接收房源后組織租售。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和各郊縣(市)房源由屬地房管部門自行組織租售。

第二十三條(組織租賃)  各區(市)縣按照以下原則組織租賃:

(一)申請人按照人才類別由高到低依次選房;

(二)相同人才類別的申請人選房順序通過搖號確定;

(三)各區(市)縣立足當地產業發展導向,自行確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條件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出售價格)  人才公寓出售價格為人才入住時的市場價格。由房源業主單位參考同區域、同品質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確定,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五條(房源購買)   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滿5年后,經審核仍符合人才公寓準入條件且績效評價合格的,可申請購買所租住的人才公寓。申請購買有效期為租住期滿5年之日起6個月內。到期未提出購買申請的,應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場租金繼續租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績效評價)  建立人才安居績效評價機制,將人才在崗工作情況和貢獻等作為評價要素,由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按年度對用人單位和人才進行評價,考評結果作為是否繼續享受人才安居工程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退出管理)  申請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或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收回所租住房:

(一)人才認定文件被撤銷的,或經考評不符合繼續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

(二)觸犯法律并被刑事處罰的;

(三)擅自將住房轉租、轉借他人或改變使用用途的;

(四)累計6個月未繳納租金或相關費用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的;

(六)不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申請條件的;

(七)婚前夫妻雙方均以個人名義租住人才公寓或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的,婚后應退出其中一套;

(八)存在其他違反相關政策規定行為的。

申請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或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期間在本市購買住房,不再符合相應人才安居準入條件的,應立即退出所租住房或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過渡,但過渡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八條(違規處理)  對存在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等行為,違規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立即收回住房并追繳違規享受的減免租金。租金由用人單位負責追回,如在規定時間內無法追回的,用人單位先行墊支后負責向相關申請人追索。對單位出具虛假證明、個人提供虛假資料的,一經查實,在成都人才安居信息平臺及市房管部門網站公開披露,并抄送成都信用網和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征信部。

第二十九條(責任追究)  人才安居工程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在人才安居工作受理審核、房源籌集、租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制定要求)  各區(市)縣參照本細則制定轄區人才安居辦法。

第三十一條(有效期限)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附件: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

A類:國內外頂尖人才。主要包括:諾貝爾獎、圖靈獎、菲爾茲獎獲得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榮譽學部委員;國家“萬人計劃”杰出人才人選;相當于上述層次的頂尖人才。

B類:國家級領軍人才。主要包括: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中國青年科技獎獲得者;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國家“萬人計劃”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選、國家“千人計劃”人選、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長江學者獎勵計劃”教授;國家杰出青年基金項目完成人;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及以上獲得者或項目主要完成人;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獲得者;相當于上述層次的領軍人才。

C類:地方級領軍人才。主要包括:省青年科技獎獲得者;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千人計劃”人選;“成都人才計劃”人選;享受四川省或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獲得者或項目主要完成人,省自然科學獎、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及以上獲得者或項目主要完成人;四川省學術與技術帶頭人;省級工藝美術大師;全國技術能手;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銜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成都發展卓越人才獎”獲得者;相當于上述層次的領軍人才。

D類:其他高級人才。主要包括:具有正高級(若相關行業領域不設正高級層次的須為其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取得研究生及以上學歷且獲得相應學位的國內外高校畢業生(國外高校取得的學歷及學位必須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認證通過);省或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銜人;市級工藝美術大師;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具有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證書;其它按相關規定享受高層次人才政策的人才。                              

                                              (成都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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