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文君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
社保征管新政下的新變化
(一)結束社保費“分征”局面
2018年7月20日來自國家稅務總局的消息顯示,當天,全國縣鄉國稅地稅機構正式合并,所有縣級和鄉鎮新稅務機構統一掛牌,至此,標志著全國省市縣鄉四級稅務機構分步合并和相應掛牌工作全部圓滿完成。下一步,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將向逐級制定和落實“三定”規定、逐級接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等領域縱深推進。
根據國務院1999年出臺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2011年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依然沒有明確規定社保費的統一征收機構,只籠統提出,“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根據此次改革方案,各項社保費將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此舉結束了五項社會保險在不同地區分別由社保經辦部門和稅務部門征收的局面,統一了征收體系,結束了“分征”的局面。
拿到手的錢少了,社保權益多了
在現實操作過程中,確實存在一些企業不給員工上社保的情況,更為常見的是不給員工全額上社保,此次社保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后,這種情況有望得到改變。
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
在現實情況中,很多企業不會按照你的月平均工資來繳納社保。比如,你的實際工資每月有10000元,但企業卻按照社保繳費下限5000元來給你申報和繳納社保費,這樣一來,雖然當期你到手的工資會變多,但長遠來看,你的社保權益是受到損害的,至少退休后拿到的養老金會變少。
而社保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以后,你和單位得按照實際工資10000元交社保。這樣一來,雖然你和企業當期繳納的社保費會變多,拿到手的工資會變少,但長遠來看是劃算的,這將大大增加你的社保權益。
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執行研究員張盈華認為,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社保費,提高了征繳力度,有利于將社會保險費基向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靠攏,解決長期存在的費基不實的問題。稅務部門的強制性還有助于落實《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對于欠繳社保費的罰則,規范市場主體的社保繳費行為。
會有人認為不繳社保、少繳社保會增加當前到手的薪酬,實際上并不劃算也不合法。社保是國家強制保險,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現實中,有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稱自愿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實際上,這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此外,還有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用現金代替社保繳納。這也是不可取的。
同時,每年社保機構都會在固定的時間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但現實中,有些單位為了節省用工成本,按最低工資或者低于員工實際工資的數字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費,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企業負擔需考慮其中
張盈華指出,稅務是垂直管理體系,稅務部門征收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地方政府對社保征繳的干預,確保社會保險的獨立運行。不過,張盈華認為,就現行體系來說,社保費向稅務部門統一征收轉變,還需要考慮以下問題。一是五險征收力度加大,市場主體的遵繳率提高,基金收入必定會增加,而部分地區或部分行業、企業的繳費負擔可能會加重,因此降低社會保險費率還應繼續在路上;二是自雇就業者、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沒有雇主代扣代繳,需要稅務部門做好信息管理和經辦服務,以免這些群體出現社保斷繳問題。
根據人社保發布的數據顯示,2017年全年五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合計67154億元,比上年增加13592億元,增長25.4%。基金支出合計57145億元,比上年增加10257億元,增長21.9%。其中,全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46614億元,比上年增長22.7%;支出40424億元,比上年增長18.9%;年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50202億元。
(四)最需要關注的是社保繳費基數
根據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一般來說,工資越高、社保的繳費基數也就越高,反之亦然,但繳費基數是存在上限和下限的。
目前,已有多地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標準的上、下限。其中,北京、上海兩地社保繳費基數上限均已突破2萬元,并位居前兩位。天津市社保繳費基數最低標準從去年的3159元提高至3364元,最高標準由去年的15795元提高至16821元。上海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分別調整為21396元和4279元。
繳費基數高低會直接影響基礎養老金高低。此外,個人賬戶養老金是完全由個人繳費形成,繳費基數越低,個人賬戶累積儲存額越低,最后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越少。
總之,很多企業可能要在未來要面臨劇痛了,不過還是希望在嚴格征管的情況下,適當降低社保費率,讓企業不至于負擔過重。
二、影響最大的三類企業
(一)長期按照最低標準申報社保的單位
社保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每個地方不一樣。如果工資低于基數,按照最低標準繳納,如果高于基數且不高于最高上限,則按照實際工資據實繳納,如果高于最高上限,則按照最高上限繳納。以前長期按最低工資標準申報申報基數的單位,你的個稅申報基數稅務局是有的,兩者一對比,差異過大,未足額繳納的部分,補繳的可能性很大。
(二)勞務派遣、物業安保、建筑勞務類用工多的企業
社保征管新政實施前,這些單位很多不會給職工辦理申報,私下簽訂放棄社保協議的比比皆是,而一些建筑勞務公司還會大量做工資成本,在建筑用工未實名的庇護下,大量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制作工資表,列支成本。社保征管新政實施后,這些企業的工資表信息、個人所得稅信息、社保申報信息和企業所得稅申報信息,都由一個部門來核查了,這里面的邏輯關系是非常緊密的。應繳未繳的行為就容易被曝光了,補繳或被征繳的可能性增大了。
拒交社保費的企業
以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社保費時候,這類企業可能對其不理不睬,檢查到你少繳,應繳未繳也拿你沒辦法。社保征管新政實施后,不同了。稅務機關是專職組織收入的政府執法機構,有獨立的征收體系,專業稅收團隊,征收能力強大,金稅三期工程能夠實現全國征管數據應用的大集中,大大提高征繳效率。給你核定了申報基數和期限,就按照稅種的申報嚴格給你管著,你延期申報,不申報,不僅影響你信用,更可怕的是,萬一說你沒申報,限制你開票呢,反正管你的手段就比社保征收多多了。
三、法人和會計要遵規守法
用人單位的法人和會計首先要遵規守法,認真學習領會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否則,將受到處罰。
(一)依法辦理社保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證號碼。
(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工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三)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四、使用靈活用工模式的利弊分析
一些企業擬用“靈活用工模式”來規避社保征管新政對人力成本的影響,包括盡量多地使用實習生、盡量使用退休返聘人員、使用勞務派遣工;將業務外包出去、建立民事法律關系,讓員工成為工作承包主體;建立平臺,勞動者都變成平臺上的服務提供者,企業到平臺采購服務;員工變股東等等。以后或許還會出現更多新的靈活用工模式。看似有一定道理,但作進一步深入的分析,是不可取的。
(一)關于實習生
做HR的都知道,實習生作為職場新鮮人,被招進企業時是創造不了價值的,其價值在一定時期內還是負值。試想企業為了減輕社保壓力用實習生究竟是在減少成本還是在拉低產出和效益,不言而喻了。
關于退休返聘人員
一個職場新人進入企業后其個人能力、創造力和對企業的價值是逐步呈上升趨勢的,當達到一定年齡后,基于各種因素,其能力、創造力和為企業創造價值的能力是逐步下滑的。所以說退休返聘人員的使用只能是補充,而不可能成為用工主流,且也沒有那么多數量的退休返聘人員為企業提供勞動。
關于勞務派遣
且不說現行法律規定下,勞務派遣的10%比例障礙,就算可以100%使用勞務派遣,難道勞務派遣公司就能繞過稅務征繳社保嗎?這不就是“皇帝的新衣”嗎?何況勞務派遣框架下還有一個連帶責任等著用工單位的。
關于外包
外包是規避用工風險最好的方式,但是外包企業自身也是要面對稅務征繳社保問題的,當外包公司的成本增加時,采購價也自然是水漲船高。這不同樣是“皇帝的新衣”嗎?啥問題也沒有解決。
關于將員工變成獨立的法律個體承接企業工作
試想一個場景,當全國人民都變成自帶生產資料的個體戶,并能在一紙民事合約的約束下,自行正向激勵地為那個所謂的企業能創造出非凡的業績嗎?劃小化經營從組織戰略角度沒有毛病,但是用來做社保新政規避,就有毛病了。
關于建立平臺用工
將勞動者都變成滴滴司機放到平臺上作為獨立攬活的個體,我們先忽略建平臺的費用,再假設勞動力供應端的勞動者都認可這個模式,一個制造業敢用這個模式來解決其生產線上的工人嗎?一個研發類的企業敢讓平臺上的搶單程序員來完成其產品開發嗎。企業都不能有安全感,勞動力的提供者又何來安全感。
關于員工變股東
員工變股東的操作模式不外乎是降低工資,以分紅的方式來達到降低社保基數問題。試想一個員工會同意為了一個所謂不可預期的分紅權而自降工資?這顯然是一個用腳投票的措施。股權激勵是好東西,但不是如此玩法。
社保征管新政的應對策略
在社保合規全面推進的時代背景下,是否有應對辦法呢?辦法是有的——在對風險有充分認識和管理有深刻了解的基礎上所形成的綜合解決方案,一定是可以真正落地的解決方案。
第一個策略完全合規
在社保征管“新政”來臨之際,“合規”是必須的。各級各類用工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如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例如300個人發的工資300萬,一年3600萬,完全合規來交。
第二個策略是做內部合伙人計劃
當然這個做法好不好還要結合具體情況,結合具體的實操,每個地方有差異的。比如現在一些物流公司、房產中介、超市。我們傳統的一種雇傭模式是B2C,公司雇傭員工,公司給員工發工資,現在政策是發多少工資就交多少對應比例的社保。那企業就在考慮把B2C改成B2B。比如員工或者這個部門、這個團隊、這個門店、或者這個員工的隊伍這十幾號人,4、50人,有沒有可能一起去注冊一個小微企業、合伙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只要有營業執照就意味著把B2C變成B2B,企業支付服務費給到合伙企業,這時候企業收到正常的增值稅發票,那對企業而言流程就結束了,也就是把雇傭關系變成了一種承包、一種合作合伙,或者說變成一種交易了。而小微企業拿到服務費之后怎么發給大家又有三種模式:
一是大家搞合伙分紅,或者叫做經營所得分紅,員工拿錢就不是工資的概念,而是經營所得分紅的概念。二是如果有員工想交社保,可能是因為小孩上學問題、居住證問題,社保要交,那就由小微企業自己內部決定,是否交,是按照什么基數交,也算是工資概念。三是你既是合伙人參與合伙分紅,同時也是一個員工也受雇于這家小微企業,平常拿一筆工資,另外也會有分紅,不管怎么樣你工資多少對應的社保我交掉,剩下部分就以經營所得分紅的方式來,我們按照新個稅法規定,經營所得的稅率是從5%-35%,現在也有些地區園區搞核定征收,把應納稅額核定為10%,所以從稅的角度來講還是能找到一些相對比較好的優化的做法。
第三個策略是將企業化大做小
一方面把大做小給員工賦能,給員工授權改變雙方的合作模式。另一方面通過把大做小把雇傭轉化成合伙,轉化成B2B,把工資轉化成小微內部的分紅或者是工資的概念,相對合規的去解決我們談到的社保入稅的影響。
第四種策略是考慮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勞動用工,特別適合餐飲、超市、快遞、社區服務等領域,是一種有效降低企業人工成本的靈活用工形式。
第五種模式是做外包
做靈活用工,有一些公司通過外包的方式,通過靈活用工的方式解決解決這個問題。對于企業節約人力成本的必然需求來說,將薪資、社保方面的繁雜重復的工作進行外包,也是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的途徑之一。
總之,在社保征繳新政下,一方面,對于企業內部管理來說,合規是大勢所趨,從粗放型用工到人力成本精細化運營的轉型升級刻不容緩;另一方面,對于企業外部服務來說,社保服務作為一項傳統人力資源服務,正在被推向“互聯網+”,面臨適應變化、價值回歸和服務升級,為實際用工單位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務。
(四川省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專家委員會曹文君 搜集整理)